二、多项选择题
1.BC
【解 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选项B 的说法是正确的;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 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本题中,丙是接受赠与取得的票据,此时受前手乙的权利瑕疵影响,不享有票据权利。
2.AB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记载的规定。根据规定,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3.B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
4.A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与合同保证的区别。票据保证人为两个以上的,两个保证人之间只能是连带关系;两个以上合同保证人之间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证,也可以是连带共同保证,因此D选项错误。
5.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追索权的权利时效期间。丁向丙行使初次追索权的期限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是出票人,因此丁向甲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2年,不是6个月,因此D选项不选。
6.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1)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本题选项A为2008年5月20日~2010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不享有票据权利;
(2) 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的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选项B为2008年6月20日~2010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 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为2009年5月20日~2009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 此丙的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消灭;(4)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本题选项D为2008年5月20日~2010 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消灭。
7.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我国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4种:(i)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因此本题选项A、C、D正确。
8.AB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根据
《票 据法司法解释》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久有直接债 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 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9.A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支付地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
10.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抗辩。付款地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票据仍然有效。
11.AB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
12.ABC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法定禁止背书。根据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
13.BC
【解 析】本题考核背书无效的情形。(1)背书人将背书金额的一部分或将背书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即部分背书).为无效背书。(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 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附有条件的背书,并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以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因此选项B、C正确。
14.AC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承兑和追索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的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乙在提示承兑期限内提示承兑,因此选项8的说法是错误的。
15.AC
【解 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提示付款时间。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 明后,承兑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本题乙在2010年4月1日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付款提示期限,但是在作出说明后,A银行应承担付款 责任。
16.ABCD
【解析】本题考核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期前追索和到期追 索。具体包括:(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在汇票到期日前,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17.ABD
【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相关规定。本票是见票即付的自付票据,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无需承兑。付款地是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因此选项C是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18.AB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属于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
19.BC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有关规定。(1)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包括出票地,出票地是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因此选项A错误;(2)支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10日内提示付款,因此选项D错误。
20.ABC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根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出票地法律。
21.AC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在涉外票据中,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和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本题应选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