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答案】
(1)丙在合伙企业中以劳务出资的形式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不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所产生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 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 事项作出约定,丙独自决定的这两项事项是不符合规定的。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由于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因此是合法的。
(6) 用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戊的债务,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戊 22000元,可用丙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7)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为当然退伙,此时,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因此应当解散,不应该继续经营。
2.【答案】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6名,符合规定。
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为董事高某提供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为董事提供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
(3) 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5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 题5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曲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5)A公司与C公司、D公司达成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该类协议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6)A公司与下游经销商达成的协议属于纵向垄断协议中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该类协议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7) 作为多个经营者,A公司与E公司共同具有乙地的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规定,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题中,A公司与E公司在乙地的市场份额达到了80%,超过了2/3的标准,因此可以推定为A公司和E公司共同具有乙地的市场支配地位。
(8)①A公司并购E公司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包括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本题中,A公司并购E公司60%的股份,足以达到控制的要求.因此属于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②A 公司并购E公司之前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根据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 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本题中,A公司和E公司在境内的营业额总额为21亿元人民 币,超过了20亿元人民币;A公司和E公司各自的营业额也均超过了4亿元,因此需要在并购前申报。
3.【答案】
(1)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由建筑公司履行就属于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是符合规定的。
(2)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09年5月2日生效,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10年3月20日生效。根据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工商银行的抵押权在2009年6月1日设立,乙公司的抵押权在2010年3月22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5)厂房的拍卖价款应该先清偿工商银行的贷款,然后再清偿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本题中,工商银行的抵押登记在先,因此应该先得到清偿。
①工商银行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1000万元;
②乙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1256-1000=256(万元)。
(6) 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 偿的效力。本题中,甲企业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613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因此中国银行只能以500万元的变卖价款要求优先清偿。
(7)①甲公司破产申请人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②管理人的产生合法。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担任。
(8)①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210万元。
②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
(9)①甲公司全部财产变现价值为:366+250+55+500+300=1471(万元)。
【解析】250万元是办公楼优先清偿中国银行后的剩余部分,即750-500=250(万元)。
②甲公司全部债务为:219+113+70+400+700+470+220+230+210+28=2660(万元)。
【解析】219万元是欠付乙公司的货款,即475-(1256-1000)=219(万元)。
113万元是欠付中国银行的贷款,即:613-500=113(万元)。
③全部财产变现价值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清偿后剩余财产共1471-366-55=1050(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660-366-55=2239(万元)
④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1050-210-28=812(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239-210-28=2001(万元)
⑤清偿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812-470=342(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001-470=1531(万元)
⑥清偿税款: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342-220=122(万元)
普通债权共1531-220=1311(TY元)
⑦通过以上程序,丁公司可获得清偿额=(122÷1311)×230=2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