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规定,“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其他重要法规: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