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免征额,2006年,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
其他相关法规: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