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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考点“比例”串联记忆

来源:233网校 2012年4月19日
  25%: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3%;

  (4)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每年应从税后利润提取25%补充;

  (5)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25%;

  (6)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30%:

  (1)外资金融机构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2)外国银行分行其注册资金的30%以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3)对一个企业放款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6)股份制改组设立,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7)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的不受此限;

  (8)内幕消息: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5%:

  (1)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0%:

  (1)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存款不超过其总资产40%;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流动资金的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的余额,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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