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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知识考点“比例”串联记忆

来源:233网校 2012年4月19日
  《经济法》“比例”串联记忆整理:

  0.1%:

  (1)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0.1%;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赔偿金。

  0.5%:

  (1)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1%:

  (1)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5%:

  (1)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5%:

  (1)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6%:

  (1)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上市公司配股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7%: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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