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在没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合营企业的共同合营者,不能认定各合营者之间构成关联方。
(三)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教师提示】对该企业均可施加重大影响的联营者之间,以及对该企业可以施加控制的母公司与施加重大影响的联营者之间,如果没有其他关联关系,则不能认为各投资者之间构成关联方。
【思考】母公司的联营企业与本公司是否构成关联方?
【答】在判断关联方关系时,应当把某一实体连同受其控制或者其能够控制的实体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虑,因为控制是可以传递的。因此,应当把本公司和母公司(以及母公司可控制的其他所有子公司)看作一个整体,由于母公司的联营企业和母公司是关联方,因此母公司的该联营企业与本公司也是关联方。
三、关联方交易的确认及类型
(一)关联方交易确认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这一定义的要点有:
(1)按照关联方定义,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即通常是在关联方关系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关联各方之间的交易。
(2)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通常情况下,在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地转移。
(3)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
(二)关联方交易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关联方交易还包括就某特定事项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时所作出的采取相应行动的任何承诺,例如(已确认及未确认的)待执行合同。
【教师提示】注意联系“对持续经营的考虑”。
四、关联方的披露
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关联方关系存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应当披露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以及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在披露母公司名称时,如果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企业集团内对该企业享有最终控制权的企业(或主体)的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是指关联方与该企业的关系;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包括承诺,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相关比较数据。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对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
不具有重要性的,类型相似的非重大交易可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重要,不应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三)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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