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有关规范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营业税的有关规范
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
3.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三、所得税相关规范
(一)特别纳税调整
1.调整范围
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上述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教师提示】所得税法中对关联方的界定,大于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的界定!!
2.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以上(1)、(2)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是指:
①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②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③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④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5)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上述所指的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所指控制包括:
①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②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①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6)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述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③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7)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③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④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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