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
10、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除名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日60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19)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公司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可否登记的决定,可登记的,应在核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预计登记的,应在15日内发《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20)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份有限发起人改变姓名,应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1)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
(2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可否登记决定。
(23)合营企业申请人在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机关有办理合营企业登记手续。
(24)企业破产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的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