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5日:
(1) 中外合作企业设立文件全部交付之日起,审批机关45内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12、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教材P10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10)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3、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且不低于出资额的15%;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营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债权人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不准发行的,说明理由;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19)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应自受理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14、4个月:
(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15、6个月:
(1)合营企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7)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8)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9)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0)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2)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在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作、独资企业与此相同,只改为天数)。
(1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16、1年:
(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
(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
(3)A新股发行应与迁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
(5)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