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与 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 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随着经济的放开搞活,企业充分调动本单位的人力、物 力,从事跨行业多种经营,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况已经比较多。比如,某商贸公司,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其运输车队又从事本企业以外的运输业 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