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
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比如,某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l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某农业机械厂既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农机,又利用本厂设备从事税率为17%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对这种兼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税务处理方法是: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所谓“分别核算”,主要是指对兼营的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适用税率混乱,出现少缴或多缴税款的现象。
所谓“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是指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本应按17%或l3%高低不同税率分别计税,但由于未分别核算,因此,只能以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收为前提,对混在一起的销售额一律按17%的高税率计税。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