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资问题。要注意计税工资和实发工资的概念。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是计税工资。不能按照实发工资来扣除。计税工资的计算有几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按照每人每月800元可扣除。如果有些人高于800,有些人低于800,只要按照人数总和计算后实发工资未超过计税工资的,可以扣除。比如100个职工,当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00*800*12=96万元,如果实发工资为90万,可全部扣除,不管有没有人超过800元,这里和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为计税依据区分一下。
2)工效挂钩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全额扣除,但有个条件,实发工资比上年工资的增长额未超过经济效益增长额才能全额扣,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3)餐饮服务行业的提成工资可全额扣除。
4)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可全额扣除,注意这里是唯一一个行业特殊情况,要注意符合软件开发企业的条件要自产软件销售收入达到总收入的30%,技术转让收入达到总收入的35%,并且是主营软件开发的企业。这里要注意一下。另外计入工资的范围也很重要,除了独身子女补贴,其他补贴均作为工资来看。从福利费中走的工资可不作为工资支出。然后注意几个特殊的情况,调动工作的旅费,安家费,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支出都不作为工资支出范围。还注意一下工效挂钩的计税工资是按照实发工资扣除,提取工资总额中未发放的部分不得扣除,下期扣除。
6、借款费用问题。(1)向关联方的借款,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的50%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也不能高于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息,否则不能扣除。(2)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不少于5年的期间摊,注意这里不能一次性扣除。而且如果是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即允许折旧,不允许直接扣除。(3)因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用计入投资成本,注意这里税法的规定出现了难得的宽松。(4)无形资产研发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归集到了技术开发费用的,可全额扣除,但如果没有归集到开发费的,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就只能摊销了。这里只要记住开发费就好了。凡是牵涉到关联企业的业务,均有严格的规定,注意一下。
7、坏帐准备和坏帐损失问题。向关联企业的借款不能提取坏帐准备,这里要注意关联企业要是破产了,是可以确认为坏帐损失的,全额扣除的。坏帐准备计提基数为应收帐款的0。5%,不能高于这个数字,并且计提基数和会计已经做了统一。企业之间互相拆借借款和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不能扣除,这里要注意一下,一定要是通过金融企业的借款才可以确认损失。
金融企业2001年前计提坏帐准备,应收未收利息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坏帐准备,未冲完的可扣除。2001年后不提坏帐准备了,实际发生的损失可以扣除。这里没什么好说的,比较正常。但是金融企业发生的90天内的应收未收利息要计入所得额,超过90天的可以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计入所得额,这里和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是吻合的,结合起来记忆吧。看到后面的可以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比较记忆,从事租赁,信贷的外资企业计提比例为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的3%,这里注意还有应收票据。
8、资产评估增值问题。国务院的清产核资,不确认所得,可以提折旧,一切正常,不管了。产权转让当然要确认收入,这在股权投资和合并节中详细介绍了,在后面总结。股份制改造要评估资产,发生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不能扣除,这句话的意思其实就是折旧不能作为当期费用扣除罢了。这里和接受捐赠有点类似,可以据实调整和综合调整,看起来有点糊涂,其实道理很简单,能分别确认资产的折旧额的,可以分别据实调整已提的折旧,即调增所得额,如果不分项,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调整,同样是调增罢了。
9、管理费问题。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能扣除,这里要注意了,外资企业这里的规定是一样的。内资企业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这里是出题的地方,注意一下,和外资的比较,外资不仅可以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向实际提供服务的机构也可支付管理费,并且均全额扣除。注意比较一下。
10、配比原则问题。这里的所得税配比原则和会计中的配比原则有点不一样。它是指当期费用当期扣除,过期不侯,不能转到下期扣除,当然也不能提前扣除。至于举例,我认为关于今年新增的资产发生实质或永久性损失部分中反映的比较明显,当中规定了凡是当期非计算错误或故意不在当期扣除的损失,下期不得扣除。指的就是这么个意思吧。如果是税务部门的问题,那另当别论,当然允许弥补损失拉。这里可能会出客观题吧,估计出计算题难度大了点,呵呵,关键是不太好灵活运用,理解起来是没问题的。
11、投资收益问题。
(1)投资分回的利润是按照被投资企业税率计算扣除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如果投资企业的税率还要高些,则存在税率差额补税的问题,这个地方倒是好理解,关键是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定期减免税,什么两面三减半啊,什么几年内按多少税率征收啊,都属于定期减免。这里的定期减免税部分,投资企业可以不用弥补。
例:投资企业税率33%,被投资企业税率15%,当期享受减半征收,投资企业收到分回利润100万,计算投资企业应补交的税款。
解答: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实际是按照7。5%交纳税款后的净利润,先还原成税前利润100/(1-7,5%),投资企业只需要将33%和15%税率的差额部分补交税款即可,定期减免视同交税。即投资企业需要补税100/(1-7。5%)*(33%-15%)而不是100/(1-7。5%)*(33%-7。5%)这样计算下来就把被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的部分也补税了,是不对的。这里用语言很难说清楚,但是只要理解了,就好办了。多花点工夫理解一下吧。
(2)如果按照权益法核算,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则投资企业应当也确认为投资损失,但在税法中是不认这个损失的。应当调增回来。这里要注意一下。还有个问题,税法中规定的投资收益确认时间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分配处理时即确认所得。会计中的成本法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时确认收益,权益法中只要被投资企业实现了利润,即确认投资收益,则可以说税法中的投资收益确认时间比成本法早,比权益法晚,这里要理解一下。但在出题时可能会不考虑这点区别,一般权益法确认了投资收益,则税法也可确认投资收益,不然题目没法做了,但是权益法发生的投资损失不能扣除,这是一定要注意的。
(3)投资企业将投资处置时发生的转让损失可扣除,这里建议和上面内容比较起来理解。转让收益当然也要确认为所得计算交纳所得税
(4)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不仅包括利润分配,还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分配,全部视同投资企业投资收益处理,这里要注意一下。按规定计算收益计入所得额。
(5)难点: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小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投资企业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个没什么说的,很正常~!被投资企业分配如果大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时,应视同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收回,应减少投资成本,这点好象与会计是一样,也没什么说的了。但重要的是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额大于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时,大于的部分应该视同投资转让收益,意思就是超过的部分不用还原,直接作为转让收益按投资企业税率纳税,这里是个出综合题的地方。当然考这个地方的可能性很小,毕竟和会计联系太大了,呵呵。拿出来大家注意一下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