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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增值税(10)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14日

  二、纳税期限

  在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还需要掌握具体纳税期限,以保证按期缴纳税款。根据《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l0日、l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l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l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l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l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三、纳税地点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同情况,税法还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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