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基本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以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三个附表表式及填报要求本书略),即:《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2)附报资料:
①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②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③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④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⑤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⑥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附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3.对确实不具备复印条件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不报运输发票复印件。
4.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规定逐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l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5.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后,不再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所要求填写的《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6.一般纳税人每月普通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普通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l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普通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般纳税人应按普通发票填开的顺序逐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张表格不够,可以在另一张表格内填写,直到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如果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空格的,应将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7.一般纳税人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管附报资料。即:“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l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格式见表2-l、表2-1-l、表2-l-2)(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略)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列表一)》填表说明(略)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列表二)》填表说明(略)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一)纳税申报表(其格式见表2—2)(略)
(二)填表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