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税率与征收率
按纳税人划分 |
税率或征收率 |
适用范围 |
一般纳税人 |
基本税率为17% |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
低税率为13% |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 |
零税率 |
纳税人出口货物 | |
4%或6%的征收率 |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 | |
小规模纳税人 |
征收率 |
3% |
需要注意的是:
(一)一般纳税人:17%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
(二)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包括橄榄油)、鲜奶(灭菌乳为13%;调制乳为17%);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初级)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5)频振式杀虫灯等。
(三)征收率其他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3%、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3% |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4%、6%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纳税人 |
销售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一般纳税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4%)×4%÷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17%)×17%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举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列举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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