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计税营业额确定的主要规定有: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3.铁路运输联运业务
(二)建筑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链接】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3.自建行为:是指纳税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为。
(1)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总结:
子目 | 计税营业额 | 不包括 |
1.从事建筑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
2.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转包业务 | 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转包额 | |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 安装劳务收入 | 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
4.从事装饰劳务 | 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
不包括原料、主料的价款 |
4.新增内容: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1)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按“建筑业”交营业税;
(2)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属于“服务业—代理业”,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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