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一)关于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1.对于到期应付而未付,但已经计入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为税前扣除的所得,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款。
2.对于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全额代扣代缴。
3.提前支付所得,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1.关于融资租赁所得的税务处理
(1)融资租赁所得的性质,属于利息所得;
(2)融资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出租不动产租金所得的税务处理
(1)对于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取得的租金按收入全额减按1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由中国境内的承租方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扣缴。
(2)对于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或委托境内其他单位、个人对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由该机构、场所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