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上述第1条第(1)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例题7·单选题】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时,张某个人出资购买甲公司限售股并由乙企业代为持有,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12月乙企业转让已解禁的限售股取得收入200万元,无法提供原值凭证;相关款项已经交付给张某。该转让业务张某和乙企业合计应缴纳所得税()万元
A.0
B.7.5
C.42.5
D.50
【答案】C
【解析】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交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应缴纳所得税=200×(1-15%)×25%=42.5(万元)
(五)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