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行为。代开发票、虚开发票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照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