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1.「答案」
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不正确,错误之处有:
⑴该厂已经开具了10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10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开具收据收取的特约经销手续费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并入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
⑵抵偿债务给供货单位的10辆小汽车,应做视同销售处理,支付的运费属于代垫运费,不予抵扣进项税。
⑶代销的小汽车,已经开具了10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应按10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销项税。
⑷用小汽车换取专用配件,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按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按最高价格计算。
⑸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床,因销售价格超过账面原价,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后减半征收。
⑹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保险费、装卸费。该企业已按规定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
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6%抵扣进项税额,虽然该企业已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但是由于没有报送相关的电子数据,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
⑻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⑼购置办公用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用的复印机属于固定资产,职工食堂购置用具是用于职工福利,所以上述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1)当月销项税额
=(100+10+100+10)×150000×17%+100×3000÷(1+17%)×17%
=5610000+43589.74=5653589.74
(2)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应交增值税
=520000÷(1+4%)×4%×50%=10000(元)
(3)当月进项税额
=6000000×17%+(20000+100000+10000)×7%
=1020000+9100=1029100(元)
(4)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5653589.74+10000-1029100=4634489.74(元)
(5)当月应纳消费税
=[(100+100)×150000+(10+10)×160000+3000×100÷(1+17%)]×5%
=(30000000+3200000+43589.74)×5%=1662179.49(元)
2.「答案」
⑴印花税:
①新增实收资本增加应缴纳印花税
=4000×0.5‰=2(万元)
②租赁合同印花税
=(10×12+380)×1‰=0.5(万元)
全年应缴纳印花税=2+0.5=2.5(万元)
⑵城镇土地使用税
=(85000-1600-3400)×5÷10000=40(万元)
⑶房产税:
①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
=5000×(1-20%)×1.2%-1000×(1-20%)×1.2%×50%=43.2(万元)
②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
=10×6×12%=7.2(万元)
③完工的职工宿舍应缴纳的房产税
=500×(1-20%)×1.2%÷12×4=1.6(万元)
全年应缴纳房产税=43.2+7.2+1.6=52(万元)
⑷营业税金及附加
①出租房产及其他固定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
=(10×6+380)×5%=22(万元)
②基础电信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11000-2000)×5%=450(万元)
③销售电话卡应缴纳的营业税
=1000×(1-10%)×5%=45(万元)
全年应缴纳营业税=22+450+45=517(万元)
④应缴纳的城建税
=517×7%=36.19(万元)
⑤应交教育费附加
=517×3%=15.51(万元)
全年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517+36.19+15.51=568.7(万元)
(5)所得税:
①计税收入
=10×6+(11000-2000)+1000×(1-10%)×80%+380
=60+9000+720+380=10160(万元)
②1500万元工资总额不应全额在税前扣除,应按计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
=1000×0.08×6+1000×0.12×6=12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00-1200=300(万元)
③按工资总额提取的三项经费也不应全额在税前扣除,应按计税工资总额予以调整,提取职工工会经费30万元由于未取得工会专用拨缴款收据,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允许扣除的三项经费为:
=1200×(14%+2.5%)=19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210+22.5-198=64.5(万元)
④支付业务招待费200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1000-2000)+1000×(1-10%)×80%]×3‰+3=32.1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32.16=167.84(万元)来源:www.examda.com
「注释」租金收入不应记入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依据中。(见教材309附表一)。
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11000-2000)+1000×(1-10%)×80%]×8.5%=826.2(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0+100-826.2=273.8(万元)
⑥500万元宿舍建造支出不应扣除。
⑦应纳税所得额
=10160-2.5-40-52-568.7-6000+300+64.5+167.84+273.8
=4302.94(万元)
⑧应纳所得税税额=4302.94×33%=1419.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