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国有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04年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年终纳税申报时有关资料如下:
(1)改组过程中,对资产进行评估,使固定资产增值200万元,流动资产增值25万元。当年就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金额为15万元,当期生产产品(产品对外销售)领用的流动资产增值部分金额为20万元。
(2)取得出口退还增值税50万元、消费税20万元,均计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而未在收入中反映。
(3)2004年该企业曾接受价值为10万元的生产设备捐赠。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4)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兼并甲企业,甲企业继续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且甲企业2002年发生的50万元的亏损中仍有7万元未予弥补,用本企业利润弥补。
(5)转让一家其控股51%的子公司,账面投资成本95万元,转让收入120万(含应分享的累积未分配利润3万元和盈余公积8万元),企业未作账务处理。
(6)通过国家指定部门对贫困山区小学捐款18万元,全额扣除。
(7)公司改组当年共实现税前利润400万元,该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7=393万元,应交所得税为393×33%=129.69万元。
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分析该单位的纳税申报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当年应交的所得税为多少?
正确答案: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流动资产的评估增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20)=35(万元)。
(2)增值税出口退税不涉及损益计算,但消费税出口退税应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而并入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将接受捐赠的资产当年应确认收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4)被兼并的甲企业继续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在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的年度所得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
(5)一般股份买卖中,转让人应分享的累计示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该项转让应确认转让所得120-95=25万元。
(6)通过政府指定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7)根据上述调整,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393+35+20+10+7+25=490(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为490×33%=161.7(万元)
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小汽车出厂价格每辆100000元(不含增值税),2004年12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A小汽车50辆,并以收据收取提货手续费10000元;经销商已提取40辆小汽车,其余10辆尚未提货:该厂已经开具了5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抵债给某供货商小汽车8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运费12000元,运输单位发票台头为供货商、发票已由该厂转给供货商;
(3)与特约经销商B签定60辆小汽车的代销协议,代销手续费5%,该厂当即开具了6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收到经销商返还的30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销货款;
(4)以本厂生产的l0辆小汽车,向某汽车配件厂换取600000元的专用配件,双方均已收到货物,并上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同型号小汽车每辆销售价格为120000元、100000元和80000元(不含增值税);来源:www.examda.com
(5)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账面原价400000元,已提取折旧100000元,销售价格410000元;
(6)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4000000元,并于当月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另支付运费金额30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货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000元,建设基金5000元,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3000元,本月未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并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元,货已验收入库。
(8)本厂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价值100000元;并将领用的钢材委托外加工,收回后用于工程项目,为此支付加工费1000元(不含增值税),已取得增值专用发票;
(9)购进办公用品一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购置复印机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为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该厂5月份计算的应纳增值税:当月进项税额=(4000000+60000十20000十50000十10000)×17%十30000×7%=705900(元)当月销项税额=(40+30)×100000×17% =1190000(元)当月应纳增值税额=(90000 - 705900)=484100(元)
请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具体分析该厂当月增值税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率5%)
正确答案:
增值税是普遍征收,而消费税是特定征收,
企业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是错误的∶
(1)该厂已经开具了50辆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5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以收据收取的提货手续费亦应并入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
(2)抵偿债务给供货单位的8辆小汽车,应视同销售处理。
(3)按60辆小汽车销售金额计算应纳增值税。
(4)用小汽车换取专用配件,应作销售处理,消费税按最高价格计算。
(5)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因销售价格超过账面原价,应按4%的征收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减半征收。
(6)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总额是指运输单位和与的货票上注明的购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保险费、装卸费。但该企业未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即便按上述规定正确计算了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6%抵扣进项税。
(8)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应作进项机额转出处理;支付加工费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9)购置办公用品、复印机及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当月进项税=4000000×17%+60000×6%-100000×17%=680000+3600-17000=666600(元)
当月销项税额:
=(50+8+60+10)×100000×17%+10000÷(1+17%)×17%=2176000+1452.99=2177452.99(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来源:www.examda.com
=2177452.99-666600+410000÷(1+4%)×4%×50%=2177452.99-666600+7884.62=1518737.61(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
=[(50+60)×100000+(10+8)×120000+10000÷(1+17%)]×5%
=[11000000+2160000+8547]×5%=658427.35(元)
应征消费税额=658427.35×(1-30%)=460899.15(元)
05年注会考试《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二)05年注会考试《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