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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六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9日

问题讲解

1.关税有什么特征?
【解答】关税作为独特的税种,除了具有一般税收的特点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以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属于贸易性进出口的商品称为货物;属于入境旅客携带的、个人邮递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及用其他方式进口个人自用的非贸易性商品称为物品。关税不同于因商品交换或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而课征的流转税,也不同于因取得所得或拥有财产而课征的所得税或财产税,而是对特定货物和物品途经海关通道进出口征税。
(2)以货物进出口统一的国境或关境为征税环节关税是主权国家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统一征收的税种。在封建社会里,由于封建割据,导致国内关卡林立,重复征税,所以那时的关税主要为国内关税或内地关税,它严重地阻碍着商品经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封建生产方式之后,新兴资产阶级建立起统一的国家,主张国内自由贸易和商品自由流通,因而纷纷废除旧时的内陆关税,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之后,可以行销全国,不再征收关税。
(3)实行复式税则关税的税则是关税课税范围及其税率的法则。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根据进口货物原产国的不同,分别适用高低不同的税率。复式税则是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体现。目前,在国际上除极个别国家外,各国关税普遍实行复式税则。
(4)关税具有涉外统一性,执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关税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税种。国家征收关税不单纯是为了满足政府财政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利用关税来贯彻执行统一的对外经济政策,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的。在我国现阶段,关税被用来争取实现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保护并促进国内工农业生产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5)关税由海关机构代表国家征收关税由海关总署及所属机构具体管理和征收,征收关税是海关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其他海关业务。”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查缉走私是当前我国海关的三项基本任务。

2.一国领土都属于关境吗?
【解答】一国领土并不都属于关境。关境,又称税境或关境域,是指海关法适用的领域。关境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一般关境与国境应是一致的,但有时又不一致,如国家境内设立经济特区,经济特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这时,关境就比国境小;若国家与邻国之间划出一个地带为海关监管区,这个区域可以在国境内,也可以在国境外,在境外的就要比国境大;若国家相互间缔结关税同盟,参加关税同盟国家的领土连成了一片,在整个关税同盟的国境范围内设立关境,这时的关境就比国境大,例如欧盟。

3.什么是关税税则和税目?
【解答】关税税则又称为海关税则。它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目前我国进出口税则的商品分类采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大多数国家海关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依不同商品名称名目分别制定不同的税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所列税率计征税款。因此,进出口关税税则是我国征收关税的一项主要法律依据。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目税率表。关税税目税率表主要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是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不同特点分门别类简化成数量有限的商品类目,分别编号按序排列,称为税则号列,并逐号列出该号中应列入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的原则即归类原则,包括归类总则和各类、章、目的具体注释。税率栏是按商品分类目录逐项订出的税率栏目。我国现行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

4.关税中的“货物”和“物品”有何区分?
【解答】“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是非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比如同是10台电脑,如果是为了经营进口的就是“货物”,如果是私人带人国内使用的就是“物品”。

5.关税的种类有哪些?
【解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关税作多种的划分:
(1)按货物的流向,可把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①进口关税:对国外转入本国的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一般是在货物进入国境(关境)时征收,或在货物从海关保税仓库转出,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进口关税是当前世界各国征收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在许多国家已不征出口关税与过境关税的情况下,它成为唯一的关税。②出口关税:对本国出口货物在运出国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由于征收出口关税会增加出口货物的成本,不利于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都取消了出口关税。还在征收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目的是取得财政收入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我国目前对少数货物征收出口关税。③过境关税:过境关税是对过境货物征收的关税,一般是由那些拥有特殊或有利地势的国家对通过本国海域、港口、陆路的外国货物征收的税。由于过境货物对本国工农业生产和市场不产生影响,而且还可以从交通运输、港口使用、仓储保管等方面获得收入,因而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过境关税,仍在征收的只有伊朗、委内瑞拉等少数国家。
(2)按征税的目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①财政关税: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的关税。其基本特征是对进口产品征收与本国同类产品同样的税,或者征收的关税既不引导本国生产该种产品,也不引导生产转向该种产品需求的代用品。②保护关税:为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政策始于重商主义。现代各国关税保护的重点则有所不同。发达国家所要保护的通常是国际间竞争性很强的商品,发展中国家则重在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
(3)按计税标准不同,关税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和选择关税。
①从价关税:以货物的价格为计征标准而计算征收的关税。从价关税的优点是税负较为合理,关税收入随货物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其不足之处是完税价格必须严格审定,征收手续比较复杂。从价关税是关税的主要征收形式。②从量关税:是以货物的计量单位(重量、数量、体积)为计征标准而计算征收的一种关税。从量关税的优点是无须审定货物的价格、品质、规格,计税简便,对廉价进口商品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其缺点是对同一税目的商品,在规格、质量、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按同一定额税率计征,税负不够合理,且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税收的收入不能随之增减。③复合关税:对同一种进口货物采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课征的一种关税。课征时,或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或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计征手续较为繁琐,但在物价波动时,可以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④选择关税:在税则中对同一税目规定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可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计征。一般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选择的基本原则是,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在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
(4)以对进口货物转出国的差别待遇为标准,关税可以分为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①加重关税:也称歧视关税,是指对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使用比正常税率较高的税率所征收的关税。在歧视关税中,使用较多的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被认定构成出口倾销并对其国内相关工业构成损害的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是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津贴和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附加关税。②优惠关税:即指一国对特定的受惠国给予优惠待遇,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具体形式有: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普惠关税、最惠国待遇。
A.互惠关税:两国间相互给予对方比其他国家优惠的税率的一种协定关税。其目的在于发展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税,促进双方国家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B.特惠关税: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按协定采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至免税的一种关税。其优惠程度高于互惠关税,但只限于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适用。
C.普惠关税:经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货物普遍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结果,它对打破发达国家的关税壁垒,扩大发展中国家货物进入普惠国市场,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普惠制遇到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设置的种种障碍和限制。
D.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的一种优惠待遇。它通常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适用范围,最初限于关税的优惠,以后扩大到其他税收、配额、航运、港口使用、仓储、输出等许多方面,但关税仍是主要的。我国对外贸易条约或协定中,也规定有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利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往来,促进双方经济发展,以及避免歧视待遇。
(5)按照税率制定,可以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①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并有权修订的关税,包括关税税率及各种法规、条例。国定税率一般高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②协定关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互相减让税率的协定。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回报的税率制度。

6.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解答】最惠国待遇是国与国之间规定彼此经济和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所依据的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种原则,缔约国双方在两国之间的通商、航海、关税和其他方面,将本国现在和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及豁免,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国对方。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形式。前者的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即最惠国)的一切优惠,应立即自动地、无条件的同样的给予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另一方则无条件的享受;但如果是有条件的,则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条件才能享受这种待遇。

7.保障性关税指的是什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3号)的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1)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3)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4)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5)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6)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商务部应当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7)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8)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
(9)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①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②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③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④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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