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什么是反倾销税?
【解答】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外国产品,在正常的海关税和费用之外的一种关税或附加关税。其目的是为了抵制外国的倾销,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各国对于“倾销”的含义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不一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又规定“正常价值”为“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为:“(1)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2)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9.对我国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什么规定?
【解答】为了严格履行有关加入世贸承诺,我国于2004年9月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6号),废除了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8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统一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规则,把“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共同标准。同时,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的情况。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1)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2)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3)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4)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5)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6)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第(1)项至第(5)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第(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第(1)项至第(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1)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2)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3)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以上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以上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30%。以上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按照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商检局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和中国原产地证是出口贸易环节中重要的官方证明文件。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要求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出口企业在商检局办理此证必须向当地商检局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依据,首先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其次才能申请签证。中国原产地证是证明我国出口货物生产和制造在中国的证明文件,是出口产品进入国家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和“护照”。我国目前所签发的原产地证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货物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和决定限制与否。商检局出中国原产地证是依据我国有关规定而出具的。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此证同普惠制产地证的申办程序相同,首先要在当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然后才有资格申请签证。
10.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基本规定如下: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下述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第(2)、第(3)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②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③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第(2)、第(3)的规定进行调整;④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2)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②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⑤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3)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②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③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第(1)中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②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③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第(5)中规定的项目;④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⑤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③项和第④项的适用次序。
(5)按照第(4)中第③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是指:
①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②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③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6)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第(4)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7)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8)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9)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人完税价格。
(10)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②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③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④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11)按照规定计入或者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成本、费用、税收,应当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为依据。
11.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要计入关税完税价格。那么,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是否也要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解答】根据我国关税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12.税法规定在计算关税的完税价格时,“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过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这里的“特殊关系”是指什么?
【解答】这里的“特殊关系”是指关联企业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13.以到岸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如何计算完税价格?
【解答】如果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通常称CIF价格)成交的,或者以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加佣金,或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加保险费成交的,可将成交价格直接作为完税价格。上述规定陈述了货物在我国口岸成交时完税价格确定的三种情况,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成交价格=在我国口岸成交的价格(CIF价格)=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佣金=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保险费=完税价格
14.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如何计算完税价格?
【解答】如果以国外口岸离岸价(通常称FOB价格)或国外口岸到岸价格(它与上述定义的我国口岸价格不同)成交的,应另加从发货口岸或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的运杂费(包括运费、佣金等费用)、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上述规定陈述了货物在国外口岸成交时完税价格确定的情况,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运杂费+保险费
=国外口岸离岸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
在国外口岸成交的情况下,完税价格内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时,也可以按外贸系统海运进口运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计算。因为保险费是按完税价格的一定比率来征收的,因而上式只是表明了完税价格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计算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应为: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1一保险费率)
其推导过程如下: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率×完税价格
可得: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率×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1一保险费率)
有时为了计算方便,可以计算出常数,即:
常数=1÷(1一保险费率)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常数
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保险费率和常数之间的对应关系:
如保险费率为1‰,其对应的常数为1.001001;
如保险费率为2‰,其对应的常数为1.002004;
如保险费率为3‰,其对应的常数为1.003009;
如保险费率为4‰,其对应的常数为1.004016。
15.教材中指出:易货贸易按一般进口的估价办法确定完税价格,那什么是易货贸易?
【解答】易货贸易通常是指根据两国政府间签订的易货协定,民间贸易团体达成的易货协议以及进出口双方签订的易货合同所进行的一种贸易方式。它的特点是:进口和出口直接相连,交易双方互有进出,货物品种相当,对等交易,出口平衡或基本平衡。
16.如何理解“离岸价(FOB)、到岸价(CIF)、成本加运费(CFR)”?
【解答】离岸价(FOB):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到岸价(CIF):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购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成本加运费(CFR):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起,卖方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