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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八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30日

9.企业违反财务制度,将开发间接费用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给予扣除?
【解答】纳税人开发房地产的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分别核算,纳税人开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且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另行扣除,只能全部作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10.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不是只有旧房转让才可扣除转让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而新房转让时是不可扣除转让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解答】转让新房也可以扣除转让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11.纳税人转让1日房发生的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
【解答】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其转让的旧房进行评估,纳税人所支付的有关评估费用,允许其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12.教材中指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这里的旧房如何界定?
【解答】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不是旧房,转让时按新房纳税。

13.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如不能取得评估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准予扣除的项目?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第(三)项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例如以10万元购买房屋,第二年转让,转让时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不考虑其他的扣除项目,此时的扣除金额为10×(1+5%×2)=11(万元)。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4.存量房的销售,是否可以加扣20%?
【解答】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自建房屋)合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就是存量房地产。转让存量房按照转让旧房屋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是不适用加计扣除20%的规定的,土地增值税中加计扣除20%的扣除项目仅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1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扣除20%。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注意加计扣除的对象只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于其他纳税人。(3)当纳税人转让新房时,可以扣除其已缴纳的契税;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旧房,因为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此项,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缴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

16.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对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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