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讲解
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的,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为什么还是由出租人缴纳呢?
【解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纳税人出租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承租方取得的一个有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的真正归属者还是出租方,所以土地出租后,仍由出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
2.对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是否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呢,如果征收,应当如何征收?
【解答】该情况应该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但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也应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但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没有明确,农村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可见,该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农村。
4.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据实核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应纳税款。实际占用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自行测定和委托其他部门测定的无效;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其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5.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多方共有的,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多方共有的,应按各方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土地使用税,按各个单位、个人享有的使用权,即以拥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含公共绿地、道路、车棚、水池等区间配套设施面积)的比例来分别确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6.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的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例如县财政局是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甲企业土地,甲企业和县财政局都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物,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8.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的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