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经典问题
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的,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为什么还是由出租人缴纳呢?
2.对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是否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呢,如果征收,应当如何征收?
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但城镇土地使用税中没有明确,农村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4.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5.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多方共有的,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于民航机场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规定?
10.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用的土地是否还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纳税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能否享受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的税收优惠?
12.文化体制改革中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13.教材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本来每年都会缴纳土地使用税,为什么还要规定出
租出借时从次月起纳税?
1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