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对于民航机场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规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32号)的规定: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10.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用的土地是否还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从2004年7月1日起,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用的土地未作他用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根据2004年10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的部分内容做了适当修改。即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销盾,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11.纳税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能否享受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的税收优惠?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因此,只有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才能享受优惠,出让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是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的。
12.文化体制改革中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起,改为车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起,改为车船税)。
四、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五、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13.教材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本来每年都会缴纳土地使用税,为什么还要规定出租出借时从次月起纳税?
【解答】该规定主要是针对在出租、出借以前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而制定的。例如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如果发生出租、出借行为,将不再免税,要按照该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主要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
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3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
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