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讲解
1.以房产投资联营,该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但并未讲明纳税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依据法律条文,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被投资方既是产权所有人也是实际使用人,所以被投资方作为纳税人的依据是较充分的;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投资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如何区分房屋租赁业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作经营(联营)的行为?
【解答】可按下列三个标准界定:
(1)房屋租赁是指由房屋产权拥有者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定期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
(2)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是指房屋产权人除了提供房屋使用权外,还将原来经营用的部分设施、货物及部分资金交予承包人,并通过收取管理费的形式参与利润分配。
(3)合作经营(联营)是指房屋产权人提供房屋,合作方提供资金进行经营,并且利润共同分享,风险共同承担。
3.甲方提供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建成由乙方使用若干年后再将产权移交给甲方,应由谁缴纳房产税?
【解答】应根据产权归属来确定纳税义务人,在乙方使用期间,房产税由乙方缴纳,产权移交甲方后由甲方缴纳。
4.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284号)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解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具体计税金额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6.如何理解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的含义?
【解答】“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7.请问企业的职工宿舍是否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房产税法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是由房产所有权人缴纳,企业将自有的房产分配给职工居住,但房屋的产权仍然归企业所有,那么这属于企业自用的情况,企业应当从价计征房产税。
8.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又转租取得租金收入是否缴纳房产税?
【解答】凡已缴纳了房产税的房产,租用人又再转租他人所取得的房租收入不再缴纳房产税;但转租人应按规定缴纳房租收入的营业税。
9.教材中提到“征收房产税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收房产税的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具体如何掌握它们?
【解答】这里所说的“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这里所说的“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其所辖的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