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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十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30日

20.关于旅馆、仓储的租金收入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由于旅馆的房租收入和仓储业的仓储租金收入,都属于营业性的业务收入,这种租金收入与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性质不同,因此,对旅馆业、仓储业的房产,仍按其固定资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21.企业新建的房产,没有验收,但已使用,何时申报房产税?
【解答】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人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22.按照现行规定,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是否免征房产税?
【解答】根据现行规定,房屋的地下室是征收房产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同时根据该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一条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废止。

23.因企业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是否免予缴纳房产税?
【解答】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仍需要缴纳房产税。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中规定: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8月1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对于这个规定予以废止,也就是对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它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仍需要缴纳房产税。另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中,还规定了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中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24.学生公寓出租给学生居住是否免交房产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规定: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该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25.拥有房屋就要交纳房产税吗?
【解答】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房屋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5)个人拥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26.租借的企业办公用地需要零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不需要零申报。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租房的相关资料备案,如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等。

【主要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28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5.《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993]财会字第8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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