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印花税的“技术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都涉及了技术、专利等,如何区分和掌握相应的税目及税率?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34号)的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10.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是否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11.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按“购销合同”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12.企业采用计算机记账,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对于采用计算机记账的企业,仍需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合计数缴纳印花税。其他账簿年底打印存档时,再按手工账簿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平常以电子媒介保存账簿,不缴纳印花税。
13.请问企业采用分级核算形式,在其他部门、车间设立的明细分类账,应如何贴花?
【解答】纳税人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由财会部门设置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4.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本,应由各个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本按定额贴花。这是不是说如果一个分支机构没有上级核拨资金,但有其他各项应纳印花税的行为,就不用缴税了?
【解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里只是规范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印花税问题,没有规范其他应税事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需要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但其他账簿仍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15.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相同?
【解答】一般情况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金额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样,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初期,可能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但法律允许的这段时期以后,两者应当是一致的。
16.纳税人的所有者权益出现负数,可否冲减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解答】按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纳税人的所有者权益出现负数,也不能冲减纳税人当期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因为,印花税是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作为计税依据,即使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出现负数,也不影响其计税依据。
17.纳税人向职工筹集的资金可否视为企业的实收资本计税贴花?
【解答】纳税人以付息、无偿形式向职工筹集的资金,一般都在企业的应收应付款账户中体现,属企业向职工借款,不能视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单独贴花。纳税人以入股分红的形式筹集的资金是企业实收资本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