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税务机关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受理呢?
【解答】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8号)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8)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9)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8.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解答】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审查范围不同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六条行政诉讼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当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过重时,也就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的适当性有异议,纳税人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申请对该处罚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2)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同
行政复议时,可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九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行政诉讼不受理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即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时,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以不属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但纳税人此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审理依据不同
行政复议时,规章可以作为依据。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规章为参照。
(4)审理时限不同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5)费用承担不同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9.申请人是否可以同时提出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
【解答】《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单项选择复议和诉讼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同时选择,如果当事人一开始选择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申请人于规定的期间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则于该诉讼程序之后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选择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是不能选择的。《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前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称为“行政复议前置”。如: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以及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税务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0.请问税务行政复议中止和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税务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暂停,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复议程序。而税务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因法定事由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两种引发的原因和法律后果都不相同。对于前者可能发生行政复议中止的是:
(1)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5)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提示】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四十条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九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合规章。
(6)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7)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8)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原因有:
(1)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提示】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3)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前条第(1)、(2)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 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表现在:在发生税务行政复议中止后,当引起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行政复议将继续进行。而一旦发生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事由,将导致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
11.对于诉讼,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又为何规定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呢?
【解答】这里涉及两个法律概念的问题,一个是诉讼时效,一个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它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也就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开始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不再享有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但不消灭起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同时,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该权利消灭。这里的20年是除斥期间,在除斥期间不行使权利的,即不再享有此权利;这里的2年就是诉讼时效,超过此期间的,只是消灭了胜诉权,权利人仍然享有实体权。
1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恩怨对他人造成损害是否属于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解答】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存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因个人恩怨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不属于职务违法行为,故不在税务行政赔偿范围之列。
13.侵犯隐私权、肖像权是否属于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解答】侵犯纳税人隐私权、肖像权不属于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损害。隐私权、肖像权虽然属于人身权,但不是健康权或是人身自由权的范围,故而侵犯隐私权、肖像权不能作为申请税务行政赔偿的理由。
【主要税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60]第63号)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