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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题解十八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31日

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

经典问题
1.关于行政处罚的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何执行?
2.负税人是不是税务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具体有哪些?
4.请问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为什么对税务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5.对于哪些情形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以受理?
6.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行政行为的,必须先经税务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这句话是正确的吗?
7.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税务机关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受理呢?
8.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9.申请人是否可以同时提出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
10.请问税务行政复议中止和税务行政复议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11.对于诉讼,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又为何规定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呢?
1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恩怨对他人造成损害是否属于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13.侵犯隐私权、肖像权是否属于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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