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集体劳动争议的含义: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从止述规定中可以 看出.集体劳动争议的标准由3人改为10人以上.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
(2)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的区别: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是性质不同的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仅指工会组织或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而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发生的争议.两者的区别是:
第一.当事人不同.集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10人以上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劳动者一方是工会组织或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穷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
第二.内容不同.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各个当事人应当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共同理由.即基于同样的事实和共同的要求.但是只限于争议申诉的特定部分劳动者各自的具体利益;团体劳动争议则是以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争议标的.
第三.处理程序不同.集体劳动争议因有共同理由.为简化争议处理程序.法律规定提请集体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应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活动.其实质仍为个人劳动争议;而且.集体劳动争议推举的代表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行为只代表提起申诉的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对未提起申诉的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意义.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集体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由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团体劳动争议中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中的首席代表.在争议处理程序中.其行为涉及工会(或职工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仲裁、协调或诉讼结果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意义.
5、简述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集体劳动争议和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答:(1)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团体劳动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与一般的劳动争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争议主体的团体性.团体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团体一一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而不是劳动者个人.
2)争议内容的特定性.团体劳动争议的标剧涉及订立、变更或履行集体合同等一般劳动条件事项.团体劳动争议分为利益争议与权利争议.利益争议是当事人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标的是在集体合同中如何设定尚未确定的集体合同条款即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它往往表现为集体协商谈判出现破裂或僵局.此种争议处理不好.甚至出现示威、请愿、游行、罢工或闭厂等激烈情形.权利争议是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将集体合同条款付诸实践所发生的争议.其标的是实现集体合同中已经设定并且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团体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往往由于解释集体合同条款有分歧或违法而导致出现.无论是何种团体劳动争议.内容都具有广泛性和整体性.而其他劳动争议只涉及劳动者个人.这一特点将团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区别开来.
3)影响的广泛性.团体劳动争议主体的团体性及内容的特定性.事关劳动者的整体权利义务.这就决定了团体劳动争议影响的广泛性.若处理不及时或不得当.极易导致出现其他激化矛盾的行为.
(2)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特点表现在: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4)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6)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此外.根据《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活动.该办法规定:
①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②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3)团体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1)当事人协商.这是团体争议处理的二般程序.当事人必要的妥协与让步是利益协调的惯例.《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2)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协调处理团体劳动争议的职能机构.它所设置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处理团体劳动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团体劳动争议时.应遵循三方原则.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同级工会以及有权代表企业的部门和社会团休.如企业家协会等部门是协调处理利益争议的协助机构.
6、简述劳工问题的含义和特点.突发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特点.
答:(1)劳工问题的含义:劳工问题是伴随劳动关系现象的出现而同时出现的问题.、雇员及其组织与雇主及其组织两大集团出现并形成了普遍的利益冲突.劳工问题就是对劳动者和社会整体;造成负面影响.占社会主导地位的利益群体和组织不能接受.因而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进行干预的社会现象.它是众多劳动者个人及其团体或社会整体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的一种社会状况.社会整体的需要包括社会整合、有序、稳定以及发展.
(2)劳工问题的特点:劳工问题既然是众多劳动者个人及其团体或社会整体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的一种社会状况.因而它是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各种矛盾的表现之一.
1)客观性劳工问题的存在总是一种客观现象.它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志之外.它的产生发展有其自身规律性.人们对劳工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可以减轻劳工问题的危害程度.却不能彻底消灭劳工问题.
2)主观性.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矛盾现象及其事实都会构成劳工问题.只有在特定的利益群体或权力阶层就社会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矛盾事实作出反应之后.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矛盾事实才会成为劳玉问题.即劳工问题具有主观性特征.此外.对于劳工问题的认识和界定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人们的思维模式有着直接的联系.由于价值准则和思维模式的差异.对于劳工问题的认识和判断是绝不相同的.
3)社会性.社会性是劳工问题的显著特征.同时也是劳工问题客观性特征的另一表现. 劳工问题的社会性特征表现为劳工问题产生原因的社会性:劳工问题并不是由于某一个别劳动者的原因而产生.它是一种社会问题;劳工问题内容与形式的社会性:劳工问题绝不是个别劳动者、个别劳动关系的矛盾事实或利益冲突.它不是一种个体性现象.而是群体性、社会性现象;劳工问题后果的社会性:矛盾事实或利益冲突处理不当会造成社会性后果甚至是整个社会的震荡;以及劳工问题责任的社会性、解决劳工问题方法和过程的社会性等诸多方面.联系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大规模的农民工欠薪现象.可以清晰地观察和认识到劳工问题的社会性特征.
4)历史性.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人们对劳工问题主观价值判断的不同.在某个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会存在着特定的劳工问题.它是一个历史的、变化的问题.同时.人们对劳工问题的认识、评价和判断也需要一个过程.任例一个劳工问题总有其产生、发展、认识与解决、处理、转化等过程.这种过程性显示出劳工问题的历史性特征.在某一时期.劳工问题处理不当.可以突发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3)突发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突发事件是组织运行过程中危机的表现.在不同的领域.以不同的视角.采用不同的思维方式.对突发事件的认识平理解是不一样的.在劳动关系领域.通常可以将突发事件描述为带来高度不确定性.对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具有高度威胁性.
(4)突发事件的特点:无论是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或团体劳动争议.还是劳资冲突.都具有下述特点:
1)突发性和不可预期性.
2)群体性.
3)社会的影响性.
4)利益的矛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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