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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辅导讲义-劳动关系管理(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0日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管理

本节要点:掌握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和基本内容,以及草拟合同的程序和方法。
现场问题:签订劳动合同对谁最有利?
案例分析:
无合同员工在正常情况下被辞退时,该员工依据什么要求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
无合同员工严重违规时,如何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

第一单元 劳动合同文本的准备

一、 劳动合同和专项协议的概念
1. 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 专项协议的含义
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为明确劳动关系中特定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
3. 劳动合同的特点
1) 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自然人,即劳动者;另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
2) 劳动合同为双方合同:即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3) 劳动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续方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 草拟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的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包括: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
1. 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条款,不具备法定条款,劳动合同就不成立。《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社会保险;
6) 劳动纪律;
7)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8)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 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以上法定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规定其他补充条款。常见的内容如下:
1) 试用期限;
2) 培训;
3) 保密事项;
4)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5) 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协商约定的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3.草拟专项协议
    专项协议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满足主客观情况变化的需要而订立。
与合同同时订立的内容通常包括:服务期限协议、培训协议、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聘任协议书、岗位协议书、补充保险协议等;
在合同履行中确定的内容通常是:因劳动制度变化、组织结构调整,拖欠劳动者工资、应报销的医疗费或是离岗及下岗后的保险交纳及津贴等专项协议。

三、 草拟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 依据当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一般是推荐使用当地示范文本,因其是依法根据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的一般水平和企业管理的一般状况制订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以示范文本为基础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2.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不可或缺
为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清晰界定,并具有操作性,在避免合同条文过于繁琐,可把企业依法制订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 条款必须统一
劳动合同各项条款,包括专项协议所协商的内容必须统一,不应有内在矛盾,否则该条款极有可能成为无效条款而丧失法律效率。

四、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 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一般应包括:
1. 员工登记表                       (个人信息资料)
2. 劳动合同台帐                     (劳动关系的变化)
3. 员工统计表                       (组织结构的调整)
4. 专项协议台帐                     (特殊情况管理)
5. 社会保险及医疗期台帐             (保障员工权益)
6. 员工培训台帐                     (保障企业效益)
7. 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台帐           (管理绩效)
8. 其他必要的台帐        (投入产出分析管理,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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