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核算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1. 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企业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补偿同前;
3. 经济性裁员,由于客观发生变化,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除经济补偿金外,同时应发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重病或绝症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不低于医疗费的50%,绝症不低于医疗费的100%。
5.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放外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底50%作为额外经济补偿金;
6. 因工作需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员工,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协商与履行
本节要点:掌握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原则。
第一单元、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维护劳动关系的,个体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合同的条款只能高于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的书面协议。
一、 确定合同内容
1. 劳动条件标准部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上诉条款应当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指导劳动合同的协商与订立,也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2. 一般性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员工录用规则、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规则,辞职、辞退规则,集体合同有效期限,集体合同条款的解释、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3. 过渡性规定:是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项规定;
4. 其他规定 :补充条款
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规定》的反对意见:
超越了劳动者的义务范围。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责任应由所有者和经营者承担,而不应是劳动者和工会的义务。否则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相悖;
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标准则是确定的。若生产经营目标作为劳动者和工会的义务而存在,生产经营目标未实现或未能完全实现,也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利益目标可以不实现或不完全实现。这显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二、 集体合同的形式与期限
1. 集体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法定要约式合同,
2. 主件(综合性集体合同,涵盖劳动关系各方面)
3. 附件(专项集体合同,是就劳动关系某一特定方面的事项签订的集体合同);
4. 集体合同均为定期合同,一般是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