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人力资源管理>学习笔记>二级笔记

人力资源管理师辅导讲义-劳动关系管理(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0日


第二单元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的原则
1. 平等自愿的原则   (签定前的明示)
2. 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
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即合法原则;
4. 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俗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的程序
1. 要约与承诺
²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要约
² 被要约方接受要约方的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承诺
2. 相互协商
3. 双方签约 
三、法人授权书
¨  授权代理证书是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是由法人代表机关制作的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及其权限范围的证明,在劳动合同管   
理中通常称为法人授权书。
¨ 法人授权书应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被代理人的签名盖章等。
¨ 法人授权书应详尽具体,不应产生歧义。(市场策划经营、处理劳动争议、人力资源管理)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与变更
1.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进行商谈,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
1) 提出续延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 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3)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出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既未终止又未续订,其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不少于一年或按原条件履行。

2.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与补充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是:
1)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 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第三单元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2. 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Ø 随时解除/不承担经济补偿:(D25)
ü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ü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ü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ü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Ø 提前30天通知/给予经济补偿:(D26)
ü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ü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ü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达成协议的。
Ø 经济性裁员的两个条件:(D27)
ü 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ü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当上述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需要裁员,应向工会及全体员工说明,听取工会意见,向劳动管理部门
报告。)

2)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Ø 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ü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说明理由或承担赔偿责任;
ü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ü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Ø 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ü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ü 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ü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注意:第三方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职业病、工伤并丧失劳动力;在医疗期;女工三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意事项:
1. 从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的时间间隔超过处理时效;
2. 以开除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得工会的意见;
3. 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 违纪造成损失的依据可以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的公示过的规章制度。
三、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消失,即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失效。劳动关系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因故终止。
1. 属于自然终止类:
² 定期劳动合同到期;
² 劳动者退休;
²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合同既为终止。
2. 属于因故终止类:;
²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²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² 劳动主体一方消灭(企业破产、劳动者死亡);
² 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战争、自然灾害等);
² 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判决亦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