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绩考评的分类指标,唐代有“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要求廉洁、公道、勤勉、不懈怠。“二十七最”是针对二十七个行业也即当时政府管理的工作,设定的不同考评标准,如对秘书性参谋人员规定的最高标准是“献可替否,拾遗补阙”,对警卫人员规定的最高标准是“部统有方,警守无失”,对监察人员规定的最高标准是“访察精审,弹举必当”,对公文核检人员规定的最高标准是“明于勘覆,稽失无隐”,对市场监管人员规定的最高标准是“市廛(音chn,集市——作者注)弗扰,奸滥不行”,对农业管理人员规定的最高标准是“耕耨以时,收获成课”。根据这些标准,将“善”与“最”结合起来考虑,将被考评对象区分为九等。“一最四善为上上, 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有二善为中上,无最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缺为下中,居官陷诈、贪浊有状为下下。”[6]
汉唐时期在设定绩效目标时有四个特点:
一是疏而不漏,简而易行。他们懂得制定目标任务不能过于苛烦,否则适得其反。如唐人李峤在奏文中写得很深刻:“夫禁网尚疏,发令宜简,简则法易行而不烦杂,疏则所罗广而无苛碎。”目标任务疏离而不漏、简单而易行,容易落到实处。
二是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绩效目标不顾此失彼,而是尽量做到兼顾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问题。
三是注重实际业绩。不看“虚活”,重在练“实功”,激励官风始终保持务实进取的状态。
四是将绩效考评指标制度化。唐代制订了专门的法律——《考课法》,正式编入用以“设范立制”的唐令第十一篇。汉唐制定的“六条”也是带有法律性质的规范化文件。
二、汉唐时期绩效考评的运作机制
汉唐时期绩效考评有比较配套的机制,如“双向制”和考评结果应用机制。
(一)自下而上的绩效报告机制
汉代有“上计”制度,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状况。县令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刑狱状况等,编制为计簿,呈送郡国。郡守再根据属县的计簿,编制郡的计簿,上报朝廷。朝廷据此评定地方行政长官的政绩。汉代还为这种制度颁布有专门的法律《上计律》。汉代上计吏由郡守的僚佐担任,每三年上计一次,即“汉法,三载上计,以会课最。”唐代基本与汉代相同。
(二)自上而下的考评监察机制
汉唐时期还有更重要的一条考评地方官吏的渠道,即由中央派员长驻地方或临时派员检察地方政府的行政过程、行政行为和行政结果等。汉代将全国分为十三州(唐设十五道),也即十三个监察区,这十三州不同于原有的行政辖区,是纯粹的监察区,每州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十三名刺史(唐设采访使)为监察官,各负责一州的监察事务。刺史在州内有自己的住所,即常设的官署,他们每年年终赴京述职,其余时间在州内执行监察职任。十三州刺史皆隶属于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由御史中丞具体督管。刺史是中央监察机关派遣常驻地方的监察官。刺史的监察方式是,日常在治所接受对州内地方官吏和豪强的检举揭发并据此上奏弹劾,此外还须于每年秋分之际,率领属员巡查州内诸郡国,实地考察其治理状况。接触下级官吏和民众,了解郡国守相在处理政务、执行法律、安抚百姓等方面的情况,并上奏朝廷,以定升黜。
(三)以巡查为主的不定期考评机制
除了上述两种主要渠道外,汉唐时期还有一种临时性突击考评地方官吏的辅助手段。其主要形式是巡查。对地方的巡查也分两级进行,即中央对郡国和郡对属县的分级巡视。中央对郡国的巡查叫“巡视”,是最高行政长官或代表最高行政长官的巡查,他们对郡县长吏及地方豪强有处罚权,在巡行时对贪官豪强可当即处置,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因此他们的巡行无论对当地的长吏还是监察官员都有相当震慑力,是很好的监督、考评地方官员的办法。中央对地方的巡查是不定期的,由皇帝本人进行还是派员,或由御史府派遣使者,是不固定的,随机的。郡对属县的巡视一般由郡太守本人进行,称为“行县”。郡太守行县必须定期进行,一般是在每年春季。
(四)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机制
汉唐时期重视对考评结果的应用,在俸禄增减、品阶升降、职位变动、荣辱与夺等方面都体现了不同考绩的结果。唐太宗将这一条视为国家治理的关键,他说:“国家大事,惟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 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7]
《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员外郎》载有具体的奖励办法。获得“中上”者,可加禄一季; 得“上下”者,加禄二季:“上中”者,加禄三季:“上上”者,加禄一年。得“中中”者,维持原俸禄不变:“中下”者,夺禄一季:“下上”者,夺禄二季; “下中”者,夺禄三季; “下下”者,夺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