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制规定六品以下官吏有任职期限,每四年为限,变动一次。变动的依据也是考评等级。
考绩不但与实际的利益紧密联系,而且关系到其生前死后的荣誉,这是封建士大夫尤其看重的。唐朝皇帝常常亲自对一些政绩卓著的官员给予特别奖励。如武德二年,唐高祖以李纲、孙伏伽为上等,“皆陟其考第,以旌宠之”。[8]开元年间,某县名为路剑客的县令“考绩上上,为天下最”,唐玄宗赐其名曰“嗣恭”。
三、对建立现代绩效管理体系的有益启示
(一)设计绩效考评运作的长效机制汉唐时期不仅对绩效考评有明确的目标,而且建立了“双向制”等考评运作机制,既有地方官自己申报成绩,给予其充分话语权,又有各个层次“上对下”的监督机制,避免地方官在“上计”时弄虚作假,将其违法乱纪行为杜绝在施政开端。尤其是君王不定期的巡视不但督促了地方官吏秉公行政,对于各级监察官吏也是一种检查、威慑。这些机制在汉唐王朝没落之前的漫长岁月中一直发挥着较有效的作用。
(二)国家最高层对绩效考评高度重视和支持对官吏政绩的考评,必然要耗费人力物力财力,触及权贵宠臣,最高层的有力支持是取得考评成功的重要因素。汉唐时期皇帝亲自主持高级官员的考评,并支持下级官员对皇亲国戚和最高层次官员的适当考评。
(三)建立专司绩效考评的机构并赋予其相当的权限唐代设有专门负责绩效考评的机构和人员,即尚书省和吏部考功司,有两个部门负责,分工明确,又有监督,考功司设“考功郎中”和“员外郎”,分别负责京官和地方官的考评。汉唐时期负责考评工作的官方机构拥有相当大的权力。
(四)明确规定绩效考评官员的职责汉唐各级考评官吏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如刺史的监察范围是地方官员中的“二千石”以上官员,低于这一级别的官吏如县令等,则不在其监察之列,否则便是越权。对所察事项也限制在“六条”范围内,“非条所问,即不省”。逾越职权,也要受到弹劾处分。对所考评的对象有一定限制,使其权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致滥用权力而使地方长吏不知所措。对问事范围有一定限制,考评人员不必“官无大小、事无巨细”逐一过问,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障考评的实施,使其不致在考评过程中因小失大,纠缠于细枝末节而不能有大作为。
(五)重视对考评官员的考评和选任选拔考评官的条件:一是“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可荐用”,要有实践经验以保证其实际任职能力;二是为官必须刚正不阿,知难勇进。
我国古代绩效考评制度是建立在当时社会基础之上的官吏体制的一部分,与我们现在所处时代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与当今世界范围的绩效评估概念有着极大的差异性,不可同日而语,但汉唐时期的绩效考评制度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封建统治,这一点也是不可否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