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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试试卷(一)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6日
试题三
1.监理单位对动力供应、施工照明、安全防护设备、施工场地空间条件以及交通运输和道路条件的检查,是对环境状态控制中的施工作业环境的控制。环境状态的控制还包括施工质量管理环境的控制和现场自然环境条件的控制。
2.大型临时设备在使用前,承包单位必须取得本单位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监理工程师方可批准投入使用。
3.监理工程师对委托的试验室进行资质审查时,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外委托试验室的资质证明文件。该文件列出的内容:本试验室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主要仪器、设备;法定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有标定证明文件;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质证明;试验室管理制度等。
4.实施爆破作业中,承包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如电焊工、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试题四
1.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包括:
(1)在公开招标中,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不妥。
理由: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不妥。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不妥。
理由: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标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不妥。
理由:评标工作不宜久拖不决,如果在评标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当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标失败)。
(5)更改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不妥。
理由:如果不宣布招标失败,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
理由: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招标。理由如下:
(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如果在开标后(即标底公开后)再复核标底,将导致具体的评标条件发生变化,实际上属于招标单位的评标准备工作不够充分。
(2)问题久拖不决,使得各方面的条件发生变化。再按照最初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条件订立合同是不公平的。
4.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该医院赔偿。
理由:虽然重新招标是由于招标人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导致的,但并非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而招标在合同订立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试题五
1.事件1中,施工单位应得到的费用补偿=(10+2)×(1+8%)×(1+3.41%)万元+60×50元+3×1000元=14.00万元。
理由: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或文物,招标文件和图样均未说明时,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建设单位给予工期延长和成本补偿。
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施工单位的赶工费用补偿。
理由:由于遇到地下障碍物,使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业主为了不耽误工期,要求施工单位加速施工,产生的赶工费可以得到补偿。
3.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不应同意增加2万元工程费用的要求。
理由:属于施工单位采取的具体施工措施用于确保工程质量,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
4.该工程保留金总额=200×3%万元=6万元。
第1个月扣留保留金=40×10%万元=4万元。
第2个月扣留保留金=(6-4)万元=2万元。该工程预付款=200×15%万元=30万元。
总监理工程师第1个月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40-4)万元=36万元。
总监理工程师第2个月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50-2)万元=48万元。
总监理工程师第3个月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40万元。
总监理工程师第4个月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35-30/3)万元=25万元。
总监理工程师第5个月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30-30/3)万元=20万元。
总监理工程师第6个月应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25-30/3)万元=15万元。
试题六
1.事件1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乙施工单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交项目监理机构。
正确做法:应由甲施工单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交项目监理机构。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认为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专家论证,便签字同意实施。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2.事件2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报送。
正确做法:应该由建设单位报送。
(2)不妥之处:在废弃建筑物拆除前7日内报送。
正确做法:应该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
(3)不妥之处: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做法:应当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单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理由:由于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有时会发生原合同的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建设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解除。
如果甲施工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而继续子项目D、E的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就甲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甲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按合同规定确定甲施工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甲施工单位。
4.事件3中,若解除施工合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甲施工单位应得到的费用补偿包括:
(1)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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