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1.(1)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支付工程保护措施费不合理。
理由:该部分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中;
(2)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支付安全防护费不合理。
理由:该费用属施工单位支付的费用。
2.新增分项工程N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及工程变更后的增加的款额计算如下:
工程变更后增加的款额(也可列表计算):
(1)分项直接费=400(元/m2);
(2)间接费=(1)×10%=400×10%=40(元/m3);
(3)利润=[(1)+(2)]×5%=(400+40)×5%=22(元/m3);
(4)税金=[(1)+(2)+(3)]×3.41%=(400+40+22) × 3.41%=15.75(元/m3);
(5)全费用综合单价=(1)+(2)+(3)+(4)=400+40+22+15.75=477.75(元/m3);
(6)工程变更后增加的款额=477.75×3000=1433250(元)=143.33(万元)。
3.工程合同总价及增加N工作后的工程造价计算如下:
(1)工程合同总价=90+25+200+240+380+320+100+240+140=1735(万元);
(2)增加N工作后的工程造价=1735+143.33=1878.33(万元)。
4.H、I、N三项工作分月工程进度款如下。
(1)H工作6月份工程进度款=240(万元);
(2)I工作7月份工程进度款=140(万元):
(3)N工作5月份工程进度款:143.33(万元)。
(可直接填入表)
5.工程预付款及第1个月至第4个月每月结算款计算如下:
(1)工程预付款=1735×20%=347(万元);
1735×10%=173.5(万元),故累计完成的工程款大于173.5万元时开始扣预付款。
(2)第1个月至第4个月每月结算款:
①1月份:工程进度款170万元<173.5万元
本月不扣预付款,本月结算款170万元
②2月份:工程进度款145万元
累计工程进度款145+170=315(万元)>173.5(万元),本月开始扣预付款
本月扣预付款金额=145×30%=43.5(万元)。
本月结算款=145-43.5=101.5(万元)。
③3月份:工程进度款750万元
本月扣回预付款金额=750×30%=225(万元);
累计扣回预付款金额=43.5+225=268.5(万元);
本月结算款=290-78.5=211.5(万元)。
④4月份:工程进度款290万元
预付款未扣部分=347-268.5=78.5(万元)
290×30%=87(万元)>78.5(万元);
本月实际扣预付款金额为78.5万元
本月结算款=290-78.5=211.5(万元)。
【案例五】
1.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的方法有:会议协调法、交谈协调法、书画协调法、访问协调法、情况介绍法。
2.第一次工地例会的目的是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
3.建设工程监理最常用的方法是会议协调法,该方法是具体会议形式有第一次工地例会、监理例会等。
4.发布指令属于书面协调法的具体方法。
5.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如下:
(1)指令停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如需变更设计,指令施工单位按变更后的设计图施工,否则审核施工单位新的施工方案,指令施工单位按原图施工。
(2)指令停工,检查胀模原因,指示施工单位加固处理,经检查认可,通知继续施工。
(3)指令停工下令拆除封闭模板,使满足检查要求,经检查认可,通知复工。
(4)指令停工,进行隐蔽工程检查,若隐检合格,签证复工;若隐检不合格,下令返工。
(5)指令停工,检查分包单位资质。若审查合格,允许分包单位继续施工;若审查不合格,指令施工单位令分包单位立即退场。无论分包单位资质是否合格,均应对其已施工完的200m2防水工程进行质量检查。
(6)通知该电焊工立即停止操作,检查其技术资质证明。若审查认可,可继续进行操作;若无技术资质证明,不得再进行电焊操作。对其完成的焊接部分进行质量检查。
(7)报告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联系,要求更正设计,指示施工单位按更正后的图纸返工,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施工单位补偿。
【案例六】
1.(1)属于工程变更内容的事项包括:
①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等的改变;
②工程的性质、标准的变更;
③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④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
⑤其他。
(2)对于工程变更管理方面:
①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当不迟于变更前的14天,书面通知承包方;若属于改变原工程标准或超过原工程规模的变更,还应报原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承包方应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若承包商要求对原设计变更,应经工程师同意,还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
②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方的损失以及工期延误的一切责任。承包方提出、经工程师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价增减、发包方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
2.(1)设计变更后,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如下原则和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上述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相应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是:
①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
②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③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日起7天内应对此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收到报告时算起,14天后该报告自动生效。
3.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如下途径寻求解决:
(1)协商和解;
(2)有关部门调解;
(3)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调申请仲裁;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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