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某工程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的咨询业务。该公司通过研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件,认为已经具备从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的能力,符合 丙级资质。为迅速拓展业务,该公司通过某种渠道与某业主签订了一座20层框架结构办公大楼监理任务,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该座建筑物属于二等房屋建筑工 程项目。在签订的监理合同中,咨询公司应业主的要求,大幅度地降低监理费取费费率,最终确定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监理费为5元。在监理过程中,给承包 商提供方便,接受承包商生活补贴5万元。
[问题]
1.工程咨询公司是否具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资质申请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应适合申请哪一个工程类别?为什么?
3.工程咨询公司如果在市政公用监理业务范围申请成功,并运作规定的时间后,还想进一步承揽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其监理业务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是什么?
4.监理费的取费方法是哪一种?监理费总额应为多少?
5.工程咨询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之处?
6.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该工程咨询公司如何进行处理?
[参考答案]
1.工程咨询公司不具备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应通过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具备承揽监理工程的资格,而不是自己对照文件,认为符合规定的要求后,就自然取得资质。
2.工程咨询公司适合申请市政公用工程这个工程类别的监理业务。因为该工程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的咨询工作,在该领域具有自身的优势。
3.主项资质是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增项资质是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4.监理费的取费方法是固定价格计算法。监理费总额为40000平方米×5元/平方米=20万。
5.工程咨询公司的行为有如下不妥之处:
未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而承揽监理业务;在非法承揽监理业务过程中,采取了恶性降价压价的手段,这两点违背了工程监理企业的守法经营准则。在监理过程中,给承包商提供方便,接受承包商好处,违背了工程监理企业的公正经营准则。
6.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工程咨询公司是属于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予以取缔,并处以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即20万以上40万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