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分别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于业主(甲方)和监理单位(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某些规定如下:
⒈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只能维护甲方的利益。
⒉施工期间的任何工程变更必须经过乙方发布工程变更令才能付诸实施。
⒊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⒋乙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改。
⒌乙方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进度控制和费用控制任务由甲方行使。
⒍乙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⒎乙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证权;甲方有独立于乙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⒏在合同责任期内,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认真服务,或甲方违背对乙方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⒐由于甲方严重违约及非乙方责任而使监理工作停止半年以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⒑ 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⒒ 乙方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力。
[问题]
上述各条中有无不妥之处?怎样才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⒈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应当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⒉正确。
⒊正确。
⒋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时,应报告甲方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⒌不妥。因为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仅控制其中的一个目标是不合实际的。正确的应当是: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⒍不妥。乙方仅有索赔审核权,而无批准权。正确的应当是:乙方有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甲方。
⒎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乙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乙方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⒏正确。
⒐正确。
⒑正确。
⒒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