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与承包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规定:设备由业主供应,其他建筑材料由承包方采购。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承包方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钢材,钢材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未能提交该批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材质化验单,且这批材料的外观质量不好。
事件2:监理工程师在巡检时发现,用刚进场检验合格的水泥拌制的水泥砂浆,在墙体抹灰后开裂严重,怀疑是水泥质量问题,要求对水泥进行重新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水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
事件3:业主经与设计单位商定,对主要装饰石料指定了材质、颜色和样品,并向承包方推荐厂家,承包方与生产厂家签订了购货合同。厂家将石料按合同采购量送达现场,进场时经检查,该批材料颜色有部分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该批材料不得使用。承包方要求厂家将不符合要求的石料退换,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不同意支付,厂家要求业主在应付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问题】
1.对事件1中的钢材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对事件2中的水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事件3中:(1)业主指定石料材质、颜色和样品是否合理?
(2)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石料通知不许使用是否合理?为什么?
(3)承包方要求退换不符合要求的石料是否合理?为什么?
(4)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业主代扣退货运费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5)石料退货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答案:1.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方该批钢材暂停使用,因为没有提供“三证”审查。应通知承包方提交合法的钢材“三证”,若限期不能提交,通知承包方钢材退场;若能提交合法的钢材“三证”,并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工程。若检验不合格,应书面通知承包方该材料不得使用。
2.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怀疑质量不合格的材料重新检验,对于检验不合格者应通知承包方该批水泥暂停使用,应进一步进行检验,如该批水泥可降级使用,应与建设、设计、承包单位共同确定处理方案;如不能用于工程则指令退场。对于已用于工程的应返工处理。
3.(1)业主指定材质、颜色和样品是合理的,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应当指定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2)合理,这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权。(3)要求厂家退货是合理的,因厂家供货不符合购货合同质量要求。(4)厂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不合理,退货是因厂家违约,故厂家应承担责任;业主代扣退货费款不合理,因购货合同关系与业主无关。(5)应由厂家承担,因责任在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