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实施监理的住宅楼是一幢地上6层、地下1层的砖混结构住宅,总建筑面积3 200 m2。在现浇顶层一间屋面的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出现坍塌事故,坍塌物将与之垂直对应的下面各层预应力空心板砸穿,10名施工人员与4辆手推车、模板及支架、混凝土一起落入地下室,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经济损失达26万元人民币的事故。从施工事故现场调查得知,屋面现浇混凝土模板采用300 mmX 1 200 mmX 55 mm和300 mm×1 500 mmX 55 mm定型钢模,分三段支撑在乎放的50 mmX 100 mm方木龙骨上,龙骨下为间距800 mm均匀支撑的4根直径100 mm圆木立杆,这4根圆木立杆顺向支撑在作为第6层楼面的3块独立的预应力空心板上,并且这些预应力空心板的板缝用混凝土浇筑仅4天,其下面也没有任何支撑措施,从而造成这些预应力空心板超载。施工单位未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计算也无施工方案,监理方也未提出异议,便允许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出事故时监理人员未在场。
【问题】
1.对于本次事故,可以认定为几级重大事故?依据是什么?
2.监理单位在这起事故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3.针对类似模板工程,通常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方式?
回答:1.本次事故可以认定为四级重大事故。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监理单位在这起事故中应该承担责任。
理由:监理单位接受了建设单位委托,并收取了监理费用,具备了承担责任的条件,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计算也无施工方案。这种情况下,监理方却没有任何疑义,允许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酿成本次事故,因此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3.针对类似模板工程,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如下。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出现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施工单位在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单位。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