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
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
(1)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2)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3)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便用。
(4)施工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按工期定额计算,该工程工期为573天。但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7月25日,日历天数为586天。
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
工程进行到第6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工程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合同实施的通知。承包商按要求暂停施工。
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的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2个月。
【问题】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的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
2.该合同条款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指正并说明理由。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说明理由。
4.对国务院指令暂时停工怎么处理?对不可抗力的暂时停工怎么处理?
回答: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的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
理由: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故不应采用总价合同。
2.该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理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资料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2)不妥之处: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为586天。
理由: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应先于招标文件来解释施工中的矛盾。
4.(1)对国务院指令暂时停工的处理: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责任,这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2)对不可抗力的暂时停工的处理: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给予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