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选择了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前,建设单位收到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后即予处理。考虑到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甲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已经进场,便审核签认了“工程开工报审表”并通知了项目监理机构。
事件2:在施工过程中,甲施工单位的资金出现困难,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受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付款凭证。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中发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某部位存在质量隐患,专业监理工程师随即向甲施工单位签发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建设单位已直接向乙施工单位付款,因而本单位对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
事件4:甲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于2010年9月2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各单位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于2011年3月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因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于2010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单位按其示意图在已验收合格的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并于2010年10月底正式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12年2月该工程给水排水管道大量漏水,经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确认是因开车库门洞施工时破坏了承重结构所致。建设单位认为工程还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罚。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在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出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应该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施工单位和乙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说明理由。
回答:1.事件1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建设单位接受并签发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
理由:开工报审表应报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做法的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受理乙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并签发付款凭证。
理由: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3.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理由: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影响了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工程竣工未按时限备案。
理由: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备案。
(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在承重墙上按示意图开车库门洞。
理由:在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不妥之处:要求甲施工单位无偿修理。
理由:不属于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开车门洞造成的已验收合格管道破坏,应由乙施工单位修理。
5.(1)对建设单位应予处罚。
理由:未按时备案,擅自在承重墙上开车库门洞。
(2)对监理单位不应处罚。
理由:监理单位无过错。
(3)对甲施工单位不应处罚。
理由:甲施工单位无过错。
(4)对乙施工单位应予处罚。
理由:对涉及承重墙的改造,无设计方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