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背景】某工程项目的一工业厂房于1998年3月15日开工,1998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即投产使用。2001年2月,该厂房供热系统的供热管道部分出现漏水,业主进行了停产检修,经检查发现漏水的原因是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管壁太薄,与原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监理单位进一步查证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的材料与其在工程上实际使用的管材不相符。如果全部更换厂房供热管道需工程费人民币30万元,同时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如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全部返工更换厂房供热管道,并赔偿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 12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对业主的要求答复如下:
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对业主的要求答复如下:
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了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请指出业主的要求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案:1.业主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是错误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业主要求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错误的,依据有关法规监理单位对因施工单位的责任引起的损失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业主对监理单位“赔偿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计算方法错误,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单位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
施工单位“不予保修”的答复错误,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应有保修期限的规定而不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不予返工”的答复错误。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不合格工程施工单位应予返工。“更不同意支付停产损失”的答复也是错误的,按现行法律,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赔偿。
监理单位答复“已履行了职责”不正确,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工程材料擅自更换的控制有失职。监理单位答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错误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监理失职责任。
2.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施工单位故意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因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但监理单位未与施工单位故意串通、弄虚作假,也未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材料签字,监理单位只承担失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