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背景材料】
河南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河南B集团发包的一综合楼工程的施工任务。该综合楼地下2层,地上12层,采用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地下室和主体结构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4234m2。施工单位于2008年2月28日进驻现场,于3月30日正式破土动工。2008年4月1日,施工单位从某厂家购进了袋装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共700吨。2008年4月7日,施工单位又从该厂购进了散装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500吨。这些水泥将用于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混凝土拌制。水泥进场时,施工单位按批次对水泥的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进行了检查,并报送监理工程师进行认可。
同期,施工单位又购买了用于拌制混凝土的砂、石及其他外加剂、拌合料若干,并由有资质的试验室用现场的实际材料,经计算、试配和调整后确定了混凝土试验室配合比。
2008年4月8日,施工单位在进行土方施工的时候,发现在其基坑范围内存在一处疑似古墓的构筑物。施工单位立刻停止施工,并对现场加以保护。后经当地文物部门勘察,确认该构筑物确系古墓,在此情况下,古墓清理文物保护运输期间工程不得不停工。直至2008年5月下旬,工程才恢复施工。2008年6月4日,土方工程施工完毕。
进入混凝土施工阶段后,施工单位加紧安排人手,在施工中遵循试验室确定的配合比拌制混凝土,用于工程。此时,监理工程师鉴于工程延误若干时日,水泥进场已有两个月左右,要求对上述水泥进行复验,并按照复验结果使用。
【问题】
1.文中所述的该工程购买的水泥,应按照多少批进行质量检验的取样?
2.施工单位在水泥进场时的检查工作是否全面?
3.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施工中的行为有何不妥之处?
4.监理工程师要求水泥进行复验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案:1.文中所述的该工程购买的水泥,其进行质量检验取样的检验批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2008年4月1日购买的水泥为袋装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共700吨。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袋装水泥不超过200吨作为一批检验。故此应作为4批进行取样检验。
(2)2008年4月7日购买的水泥为散装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共500吨。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吨作为一批检验。故此应作为1批进行取样检验。
2.施工单位在水泥进场时的检查工作并不全面。混凝土所用水泥进场时,除应该按批次检查其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外,还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3.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施工中直接按照实验室配合比拌制混凝土的做法不妥。现场使用前,应当根据测定的砂、石含水率调整并计算出施工配合比。
4.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水泥进行复验的做法不妥当。
普通硅酸盐水泥在其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验。至2008年6月4日,虽然工程经历意外事件停工,施工单位购买的水泥搁置了较长的时间,但是尚未达到规定的三个月时间,故此没有必要进行复验。
但是,如果在水泥库存期间发生了可能影响水泥质量的事件,例如长时间的持续阴雨天气等,则应当有理由对质量存疑的水泥进行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