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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押密试题及答案一

来源:233网校 2019-04-29 01:38:00

  案例2

  【背景材料】

  某建设单位将拟建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监理工作委托某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合同签订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的监理人员分阶段先后编制了设计、施工招标及施工等不同阶段的监理规划,在各阶段的监理规划中,分别对相应阶段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范围和任务以及目标控制的内容和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其部分内容要点分述如下:

  (一)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范围和任务

  1.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投资控制方面:

  (1)收集设计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料数据,协助业主制定投资目标规划;

  (2)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优化设计,促进设计投资合理化;

  (3)审核工程概算;

  3.进度控制方面:

  (1)与外部协调,保证设计顺利进行;

  (2)制定建设工程总进度计划,力求按计划要求进行设计,检查与控制设计进度;

  4.质量控制方面:

  (1)协助业主制定工程质量目标和水平,提出“设计要求”文件;

  (2)配合设计单位优化设计,在保障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协助设计单位开展限额设计;

  (3)审查阶段性设计成果;

  (4)进行设计跟踪,及时发现设计质量问题并协调解决;

  (5)组织并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6)进行工程变更审查,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二)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工作范围及任务

  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2.协助业主编制标底;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范围与任务

  1.质量控制方面:

  (1)审核承包单位的资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

  (2)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查与确认;

  (4)对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环境质量进行全面控制;

  (5)协助业主做好合同中约定的现场准备工作;

  (6)监督检查工序质量,严格工序交接检查制度,做好隐蔽工程检查;

  (7)做好中间质量验收工作及质量签证;

  (8)审查设计的施工图纸质量,提出修改意见;

  2.进度控制方面:

  (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确认其可行性;

  (2)及时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3)预防和处理工期延长的索赔;

  (4)做好进度检查与控制工作,保证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要求相符;

  3.投资控制方面:

  (1)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及支付工程款的确认与签证工作;

  (2)协助业主按合同要求做好业主应为承包方提供的施工条件;

  (3)预防和处理好承包商的费用索赔;

  (4)严格控制合同价格的调整;

  (5)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

  (6)保证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超过计划投资;

  (四)工程目标控制的措施

  为了取得目标控制的理想成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措施——落实目标控制的组织机构、人员、任务、分工、权力、责任,改善工作流程;

  2.技术措施——多方案比较与选择,对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优选方案;

  3.经济措施——工程量及费用审核,偏差分析与投资预测,预防措施,经济激励与惩罚的运用;

  4.政治措施——政治动员,政治组织层层保证,宣传鼓动,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争比先进;

  5.合同措施——拟定合理、完善的合同条款,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确定有利的管理模式及合同结构;

  6.法律措施——通过法律手段,如仲裁、诉讼等处理纠纷。

  【问题】

  对以上各款,你认为哪些条款有不妥之处?说明原因。

  答案:以上条款的不妥之处是:

  (1)“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妥。因为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作,应是前期决策立项阶段中的监理工作,不是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2)“与外部协调,保证设计顺利进行”不妥。“保证设计顺利进行”改为“保障设计顺利进行”较妥,“保证”的提法难以完全实现。

  (3)“组织并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和“进行工程变更审查,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妥。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以及对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控制应当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不是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4)“审核承包单位的资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不妥。审核承包单位资质主要应当在施工招标阶段进行,而不应在施工阶段进行,如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分包单位,对分包商资质审查可在施工阶段进行。

  (5)“审查设计的施工图纸质量,提出修改意见”不妥。审查设计施工图纸质量应当是设计阶段监理工作之一。

  (6)“保证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要求相符”不妥。将“保证”改为“保障”较妥,或用更切合实际之词。

  (7)“保证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超过计划投资”不妥。“保证”也应改为“保障”或“努力促使”等为妥。

  (8)工程目标控制中的“政治措施”和“法律措施”不妥。不应包括第4条政治措施和第6条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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